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车行业的经营服务、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租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牌照,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七座以下(含七座)的小型机动客车。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