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车行业的经营服务、管理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出租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牌照,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七座以下(含七座)的小型机动客车。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