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二十条有效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将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纳入违法违规信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为相关行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信息。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