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减少对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的影响。
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方案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鼓励和支持探矿权人实行绿色勘查,落实勘查施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展和推广航空物探、遥感等新技术和新方法,适度调整或者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