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有效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