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工作秘密的;(二)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匿、伪造、篡改、损毁信访材料的;(四)打击报复信访人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