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本级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和下级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查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期限登记、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反馈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机关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

(六)虚报信访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的;

(七)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收到改进工作建议的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建议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说明理由。

督查督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实地调查、约见信访人等方式进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