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双方同意调解意见的,由处理机关出具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调解意见为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