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依法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二)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三)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