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意见;

(二)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建议、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五)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六)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七)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八)对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九)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当予以解决的合法、合理投诉请求;

(十)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