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通过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