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四)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五)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终结处理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