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工会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代表组织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由企业代表组织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企业代表组织的章程予以罢免,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