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有效规划定点的农贸市场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改变用途方案草案以及农贸市场重新规划用地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