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合理配置、方便居民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