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

内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内容;将湿地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