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娄星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仙女寨区域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调查仙女寨区域内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建立数据档案;
(三)建立健全仙女寨区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经营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严格保护、科学利用仙女寨区域资源;
(五)负责仙女寨区域内生态与景观保护、交通、公共厕所、污水处理、垃圾收运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六)负责日常巡查,依法处理仙女寨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七)依法监督管理仙女寨区域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