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滨水区域规划管理工作,统筹处理规划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滨水区域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