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开发区用地应当纳入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用地统一供应管理,依据开发区用地和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用地结构,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和用地标准、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发展较好、用地集约的开发区,应当优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开发区应当依法合理、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