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开发区条例/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纳入开发区管理序列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等,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