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规划建设、设立变更、管理运行、产业发展、开放合作、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