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开发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编制、修改开发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受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办理土地出让(划拨)、收回、处置事项;

(四)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适应市场需求,组织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

(五)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

(六)组织编制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明确开发区生态保护、环境质量、资源利用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方面的管控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七)协调落实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八)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