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