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绿化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城市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交通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有序、畅通、安全,并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合理施划停车泊位,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