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城市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交通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有序、畅通、安全,并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合理施划停车泊位,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