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峨山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