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培养体育人才,提高体育竞技水平。

地方法规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