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对猊江、练江、绿汁江等主要河流的治理。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使用各类水利设施。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和取水许可制度,收取的水资源费,享受上缴省级的比例低于一般地区和市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地方法规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