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多渠道筹集和融通资金,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落实各项优惠利率贷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在自治县内开展业务,保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