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绿色发展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绿色消费,加强对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的监管;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高效节能节水节材产品,不使用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鼓励生产者简化产品包装,避免过度包装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