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绿色发展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养护全过程,提升交通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和运输组织的绿色技术水平,推进集约运输、绿色运输和交通循环经济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立体化、智能化城市交通网络,鼓励节能与新能源交通运输工具的应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