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源头预防、过

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完善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统一调查、评价、监测制度,健全自然资源监管体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