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并与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活动相结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