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区域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等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