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九百一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百一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