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九百零九条有效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限;(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百零八条回到全文第九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