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第八百九十六条有效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百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