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