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第八百四十一条有效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百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八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