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第八百四十条有效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百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