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