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法人/第二节 营利法人第八十三条有效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