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第八百三十一条有效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八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