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第七百七十二条有效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百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