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第二节 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六条有效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百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