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六百七十一条有效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百七十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