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六百三十四条有效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百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