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八章 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六条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百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