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七十四条有效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百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