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第五百三十九条有效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百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