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第五百三十八条有效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