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百三十三条有效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三十四条